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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醉汉驾车相撞,是“罪”有应得吗?日前,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陈某、景某因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今年1月26日18时许,从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喝完喜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来侍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来龙镇太平村路段一交叉路口处超车时,与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景某相撞,继而双方互相进行辱骂并厮打。期间,被告人陈某的家属接到其电话后持菜刀赶到现场,对在场的被告人景某妻女进行挥砍,后被路人及接警民警劝阻。经对被告人陈某、景某血样测试,检出乙醇(酒精)含量分别为103mg/100ml、129mg/100ml,均属醉酒驾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景某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希望这起交通事故能给司机一个警醒,喝酒开车害人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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