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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仗义的陈某便利用工作便利挪用公款11.41843万元帮朋友救急,由此铸成大错,在自己的人生图纸上留下了永久的污点。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情
现年44岁的陈某,是泗洪县某镇一居委会会计,今年1月份,泗洪县某镇财政所将土地流转承包费用38万余元拨付给陈某所在的居委会,并安排由该居委会负责将此款项代发给相关农户,时任该居委会会计的陈某负责接收该款项并发放给农户。在承包费用发放过程中,陈某在明知朋友向其借款系用于归还因承包土地生产经营支出的贷款情况下,仍于2016年1月21日私自从其保管的土地流转承包费中转账11.41843万元借给朋友使用。2016年1月27日,陈某的朋友将所借的11.41843万元归还至陈某保管土地流转承包费的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将其经手的土地流转承包经营费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其有自首和悔罪表现,且其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款岂能作人情?用人民的血汗来满足自己的私人感情、面子、甚至是私欲,不仅有负组织的信任、人民的期盼,更有愧于自己的政治信仰和前途。也许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利用公款“赚了一把”后再将公款如数返还,“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就会“神不知鬼不觉”。君不见案例中的陈某从挪用公款到归还仅6天就被问责?劝君切勿玩火,否则必定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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